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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出台科技企业孵化园建设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8-2 18:08:46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06〕103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科技孵化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科技孵化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技术及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创业人才,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龙游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建立“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园”。
第二条  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园是县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在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以及通讯、网络与办公设施等共享设施方面,为中小型企业和创业者进行科技创业、科技开发等提供技术、经营管理、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介等方面的支持,降低创业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第三条  根据实际,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园实行分阶段建设和发展,在2006——2007年采取分散型园区模式,由入孵主体自身选择办公用房和厂房;2008年开始实行集中型园区模式,在龙游工业园区集中规划建立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园基地。
第四条  建立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园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龙游县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环保局、质监局、龙游工业园区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研究科技企业孵化园建设工作重点,协调有关政策,负责申请入孵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确认入驻科技孵化园的主体资格。
中心设在龙游县科技局,并与龙游县科技局合署办公,由科技局局长兼任中心主任。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园的日常管理;
2、协助入孵主体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3、为入孵主体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4、为入孵主体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成果鉴定、合资合作等提供服务;
5、为入孵主体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
6、为入孵主体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服务;
7、为入孵主体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8、为入孵主体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的环保、安全等服务。
第五条  入驻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园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入孵主体是初创业的法人或自然人。
2、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及具体的研究开发项目,或科研单位中试项目,且研究开发、科研中试项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3、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
4、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研究开发人员。
5、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能力。
6、具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
第六条  入驻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园的程序:
1、拟入孵主体向中心提交入驻申请书、孵化项目的创业计划书或
可行性报告。
2、由领导小组在每年的1月和7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技术领域专家进行入孵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入孵项目评审、认定数一般每年控制在7项以内。
3、入孵项目经评审、认定,报送龙游县政府审批后,中心与入孵主体签订相关合同及责任书、承诺书,并开具同意入驻通知书。
4、入孵主体根据入驻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中心提供已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入孵主体正式入孵。入孵时间一般为三年,自入孵主体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及责任书之日起计。
第七条  龙游县政府每年从县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50万元,作为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园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创业种子资金等公共平台或专业技术建设。
第八条  入孵主体申请创业种子资金。由中心根据入孵主体提供的项目科技含量及研究开发的价值,经项目可行性评定,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一般给予5~10万元创业种子资金,予以扶持。
创业种子资金在入孵主体的开发项目获得市场认可后,且孵化毕业前应向中心归还创业种子资金本金,并纳入龙游县财政科技经费中,用于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园发展与平台建设。如入孵主体项目孵化失败,确难归还创业种子资金的,必须经中心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核销。
第九条  入孵主体申请厂房贴补。由中心根据入驻通知书,参照龙游工业园区内厂房租金标准价,视情况为每个入孵主体提供300~5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含办公用房)的租金贴补。第一年按实际租金额全额贴补,第二、第三年按实际租金额减半贴补。
对于海外留学回国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到龙游县科技企业孵化园创业,参照龙游工业园区内厂房租金标准价, 三年内按实际租金额全额贴补。
第十条  对新注册企业,自认定入孵之日起,三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入孵主体,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扩大生产。对原来已经注册的企业,自认定入孵之日起,三年内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入孵主体,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扩大生产。
第十一条  入孵主体在入孵前必须与中心签订承诺书,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龙游的经营期限必须达到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入孵主体同时享受龙游县工业企业其它同等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游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孵化园△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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